(来源:长春海关12360服务热线)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说明指引
PART 01
主要定义
什么是“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口仪器 ?
《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基〔2018〕245号)第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进口仪器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什么是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进口仪器 ?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所依托管理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技术开发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将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处于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进口仪器 。
主要目的: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减少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和闲置,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进口仪器 。
什么是“管理单位”进口仪器 ?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所依托管理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等法人单位进口仪器 。
PART 02
开放共享程序
管理单位在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应按规定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进口仪器 。

简易程序申请条件
管理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仪器 ,可向主管海关申请简易程序办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关手续:
(一)已建立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制度;
(二)已建立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台账(模板)进口仪器 ,承诺完整记录开放共享服务时间、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情况信息;
(三)已按照数据报送规范进口仪器 ,将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并已经主管部门审核;
(四)截至申请之日,近一年内未因违反规定擅自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而被处罚,近三年内未因擅自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仪器 。
非简易程序
需在每次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进口仪器 。
开放共享服务记录报送要求
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已开展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记录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进口仪器 。
非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已开展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服务记录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进口仪器 。
注意事项
提前申请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对于存在因开展科研及技术开发协作、其他单位科研教学急需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定要求等特殊情况确需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的,应于移出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进口仪器 。
年报管理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纳入海关年报管理进口仪器 。管理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汇总后,向主管海关报告。
暂停简易程序
已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连续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或者出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暂停适用简易程序进口仪器 。
以上具体操作可参照《“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减免税后续)——“科创共享管理”模块部分进口仪器 。


供稿: 关税处、长春绿园海关、长白海关
初审: 于津
复审: 吕环宇
终审: 胡鸣